GB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一、中国标准化事业发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标准化事业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

1949年10月,中央技术管理局成立,内设标准化规格处;

1950年,重工业部召开首届全国钢铁标准化工作会议;

1952年,我国第一批钢铁标准颁布;

1955年,中央制定的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提出设立国家管理技术标准的机构和逐步制定国家统一技术标准的任务;

1957年,在国家技术委员会内设标准局,开始对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同年参加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1958年,国家技术委员会颁布第一号国家标准GB1《标准幅面与格式、首页、续页与封面的要求》;

1962年,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个标准化管理法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1963年4月,第一次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召开,编制了《1963~1972年标准化发展规划》。同年9月,经国家科委批准成立国家科委标准化综合研究所。10月经文化部批准成立技术标准出版社;

至1966年,已颁布国家标准1000多项。但文革期间,标准化事业同其他事业一样遭到严重破坏,从1966年至1976年的10年间,仅颁布了400项国家标准;

1978年5月,国务院成立国家标准局以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同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参加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979年,第二次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了"加强管理、切实整顿、打好基础、积极发展"的方针。同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体现了为四化积极服务的指导思想;该年还在杭州召开了中国标准化协会首次代表大会。1979年开始,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组建了234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400多个分技术委员会,有25000多名各行各业专家、学者和标准化管理人员被聘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有100多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1988年7月19日,国务院为加强政府对技术、经济的监督职能,决定将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和国家经委的质量局合并成立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年改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国务院领导,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1999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垂直管理。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以国家主席令颁布,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标准化工作进入法制管理的新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设有负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机构;26个部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了标准化研究及信息情报机构。至1999年底,我国已有国家标准19278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2653项(占国家标准的13.8%),推荐性标准16625项,依法备案的行业标准30000项(其中强制性标准约占10%);近9000项地方标准和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约35万项。基本形成了以国家标准为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衔接配套的标准体系。标准的覆盖已从传统的工农业产品、工程建设向高新技术、信息产业、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与服务等领域扩展,同时在农业标准化、信息技术标准化、能源标准化以及企业标准化和消灭无标生产等项工作方面取得较好进展。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作为我国重要的技术政策,国家标准中有43.6%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重点行业的国际标准采标率已达到60%,一些重要产品已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标准化工作已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保证和技术支持作用。

二、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捡验捡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三、中国标准的分类

1、按使用范围分

中国标准按其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2、按法律约束性分

中国标准按法律约束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四、中国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

中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对下列情况,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

1)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2) 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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